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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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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轉讓合同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專利許可合同轉讓方有什麼權利


1.許可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技術;交付與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技術指導。

2. 保證專利權的完整性,即所許可實施的專利權上不存在有為第三人設立的抵押權,沒有強制實施許可情形,不存在其他專利權限制等;

轉讓方的權利

受讓方應支付使用費,逾期兩個月不支付,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應補交使費用而不補交的,必須停止實施專利;交還技術資料,並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