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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是否交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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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是否交印花稅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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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否交印花稅


目前,股權轉讓繳納印花稅主要分兩種情況:

1、
根據財稅[2005]11號檔案規定,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按照“股權轉讓書據”交納印花稅。2007年5月30日,該稅率已經由1‰調整為3‰.

2、
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檔案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即除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以外的股權轉讓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外商投資者境內企業股權境外交易也應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稅【1988】255號、國稅發【1991】155號檔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徵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時,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並且外商投資者境外交易股權只是在境外付款,必須在境內辦理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所以該股權轉讓協議應該在帶入境內時按規定的稅率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