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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股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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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股權轉讓合同

虛假債權是指雙方當事人並沒有債權債務關係,而是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權,進行轉讓的行為。虛假債權轉讓合同很容易發生糾紛,那麼,虛假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呢?今天,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虛假債權轉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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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案


  的處理

1、撤銷登記的法律依據

(1)《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一條等有關市場主體登記的法律法規,對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註冊登記行為,均有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

(3)《企業登記程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企業登記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2、撤銷登記的性質

上述法律法規中,既包括程式法規定,如《行政許可法》、《企業登記程式規定》,也包括實體法規定,如《公司法》、《個體工商戶條例》等。

根據《行政許可法》、《企業登記程式規定》關於撤銷登記的規定,被許可人採取欺騙手段取得的登記,一般被認定為許可機關怠於實質審查導致許可行為存在瑕疵,許可機關可以採取主動糾錯方式(撤銷行政許可)予以解決。

被許可人採取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撤銷行政許可並非唯一處理方式。《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根據該條款,工商部門可以依據《公司法》、《個體工商戶條例》等實體法對被許可人進行行政處罰。

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登記程式規定》,撤銷登記只限於各類市場主體的設立登記(行政許可行為),而其他登記事項(行政確認行為)和各實體法中規定的撤銷登記,應按行政處罰程式進行。

3、虛假簽名行為的處理程式

與《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撤銷登記不同,依據《公司法》、《個體工商戶條例》等實體法作出的撤銷登記行為,在程式操作上較為完備。但在實踐中,同一個工商機關依據《行政許可法》作出撤銷登記的案例較多,依據《公司法》、《個體工商戶條例》等作出的撤銷登記很少。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區分撤銷登記的不同情形,辦案機構要加強與登記機關的協調溝通,將作出撤銷登記的處罰決定書交由登記機關裝入登記檔案。此外,還應重視責令改正在行政處罰程式中的運用。

對於按許可程式作出撤銷登記的後續處理問題,《企業登記程式規定》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組織清算並辦理登出手續。按行政處罰程式撤銷登記的後續處理問題,《公司法》、《個體工商戶條例》等並未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