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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由誰收集

證據調查律師解答 閱讀(1.89W)

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由誰收集

以下情況例外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需要鑑定、勘驗的;

(4)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

(5)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這其中的“客觀原因”應當是指超出當事人意志的、且無法控制的原因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由有關檔案部門管理或是涉案單位自己保管的檔案材料;

(2)證據材料掌握在對方當事人手中,該方當事人無法調取且該證據影響著主要案件事實的認定;

(3)涉及一些技術性材料、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4)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或證人與當事人不在同一地或者證人在國外的,但證人證言對查明案件事實起著決定性影響的;

(5)一些訴訟能力低下且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當事人的證據調查申請;

(6)當事人因其他原因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63 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撤銷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又稱附負擔的贈與合同或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或者財產權利時,要求受贈人承擔一定義務為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

附條件贈予滿足撤銷條件的才能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2條的規定,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