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解答>受理範圍律師解答>

打官司流程和注意事項是什麼

受理範圍律師解答 閱讀(2.97W)

打官司的流程

打官司流程和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庭前準備

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如通知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蔘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向當事人告知合議庭的成員,主持庭前交換證據等。

三、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開庭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

打官司的注意事項

打官司原告的注意事項:

第一、您應當確定您所涉及的糾紛是否是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

第二、您應當確定被告是誰,如果沒有準確地確定被告,很可能法院會不受理您的訴訟;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也會因此駁回起訴。另一方面,處理一項糾紛可能有多種訴訟方式,也可能有多個被告可供選擇,如何正確地選擇被告往往涉及到具體案情以及訴訟策略的制定。

第三、您應當有比較充分的證據。

第四、選擇對此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寫好訴狀。在訴狀中,最關鍵的問題之一就是訴訟請求。如何確定訴訟請求,將決定案件的性質,務必要認真對待。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