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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強制執行是要申請人自己去要嗎

判決執行律師解答 閱讀(1.98W)

不是必須要由申請人去找被執行人的。

法院判了強制執行是要申請人自己去要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法院在受理申請人的執行申請後,應當依職權主動採取執行措施進行執行,包括採取必要的措施來查詢被執行人,以促使被執行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