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檢察院對以下刑事申訴應當受理:(一)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的申訴;(四)不服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且經過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複查的申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