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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不可以有哪些內容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7.72K)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於品種名稱、生產效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範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使用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七條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於品種名稱、生產效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範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使用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不可以有哪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