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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終審判決

終審判決,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判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就是終審。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也是終審。
對一審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開啟二審程式。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為程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再審(我國稱為審判監督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的啟動有三種形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三種。

什麼是終審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