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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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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限計算包括一般犯罪的計算和連續或繼續犯罪的計算兩種情況:
一般犯罪的計算。這裡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連續或繼續犯罪的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就連續犯而言,是指最後的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完成之日;就繼續犯而言,是指處於持續狀態的一個犯罪行為的結束之日。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追訴期限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