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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七十四條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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