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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離婚要哪些手續?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閱讀(1.31W)
上訴離婚要哪些手續?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已經有一審判決的,當事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不正確的,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所需要的材料為一審的全部證據材料以及一審的判決文書庭審筆錄等相關材料。當事人上訴應該書寫上訴狀,並通過原審法院殺向上一級法院遞交相關材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