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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該找什麼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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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公安機關調解處理。
民事糾紛處理:
具體的處理方式有四種:協議、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選擇。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
(1)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
(2)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
(1)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
(2)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
(1)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
(2)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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