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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公證書程式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閱讀(1.72W)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撤銷公證書程式

(2)《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3)《公證程式規則》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4)委託人如果想要撤銷公證委託書,委託人只能在受託人處收回經過公證的委託書,並且銷燬,這樣才能消除受託人的代理權若委託人沒有從受託人處收回公證過的委託書,善意第三人就有理由相信受託人是根據委託書承載的事項辦理相關事宜,並且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