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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跟法院傳票的區別在哪裡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閱讀(2.54W)
律師函跟法院傳票的區別在哪裡
律師解析:律師函和法院傳票的不同是:
1、發出單位不同:律師函由律師事務所發出,法院傳票由法院發出。
2、性質不同:收到法院傳票,表明已經進入訴訟程式,收到律師函不一定已經進入訴訟程式。
3、用處不同:律師函是起訴之前的,一般用於協商、溝通、警告、敦促履行義務等。法院傳票是訴訟立案之後的,是通知出庭用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