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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專利保護的軟體

可以得到專利保護的軟體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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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智慧財產權之軟體專利保護


對於軟體是否使用專利保護,爭議很大,目前國際上只有少數國家肯定了對軟體的專利權保護,並在具體適用中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由於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侷限性,隨著計算機應用的普及和軟體對人類生產生活及經營活動的影響,計算機軟體的專利權保護被重新提出並越來越受到重視。現在,美國專利局、歐洲專利局和日本特許廳都已經修改了專利審查指南,為涉及計算機軟體的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開發了綠燈。在我國,關於計算機軟體的專利保護在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是體現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釋出的《專利審查指南》之中。根據2001年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凡是為了解決技術問題,利用技術手段,並可以獲得技術效果的涉及計算機程式的發明專利申請屬於客人給予專利保護的客體。因此,涉及計算機程式的用於工業過程控制或用於測量或測試過程控制的或用於外部資料處理的發明創造主題,以及涉及計算機內部執行效能改善的發明創造主題屬於可給予專利保護的物件。

但軟體保護也有著其不足之處:

一是對計算機軟體發明專利的審查週期長,而軟體的生命週期一般較短;

二是各國專利法對專利的審查規定了嚴格的實質要件、審查標準和流程,因此要獲得專利權較之獲得版權要困難得多;

三是高昂的專利維持費,增加了軟體的保護成本。

基於軟體的版權和專利權保護都不能令人滿意,軟體權利人自然想到了用其他法律手段來滿足自己的合理要求,通過商業祕密保護就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