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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刊登的抓拍圖片是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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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刊登的抓拍圖片是否構成侵權
律師解析:報紙刊登的抓拍圖片,未經權利人授權的構成侵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