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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表演權的行為有哪些

著作權 閱讀(2.71W)
侵犯表演權的行為有哪些
今天的話題是侵犯表演權的行為有哪些?表演權作為一項財產性權利,它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較大的經濟利益。
因此,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表演其作品將構成侵權。
當然,符合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除外。
那麼,哪些行為是侵犯表演權的行為呢?
第一、公開表演他人作品,即所謂的活表演。
如:歌手沒有經過詞曲作者的同意而公開進行演唱,且不屬於免費的情形。
以及朗讀者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而公開朗誦其詩歌、散文等,且不屬於免費的情形。
第二、以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他人作品,即所謂的機械錶演。
如:咖啡廳、KTV、餐館、飛機、火車等營利性場所未經音樂著作權人同意播放背景音樂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