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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的發明權和署名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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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的發明權和署名權歸誰?

職務發明的發明權和署名權歸誰?

1、發明者的權利與義務

雖然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的單位,但發明人或設計人也享有部分權利。具體表現為:

署名權。在專利申請檔案和專利檔案上署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一種固有的精神權利,特別是對職務發明人來說,雖然他們不能成為專利權人,但他們以署名方式表明身份的權利不可侵犯,不可轉讓。職務發明人有權署名,也有權不署名,也可以署假名或筆名。(黃勤南,智慧財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第246頁)

獲取獎勵與報酬的權利。我國《專利法》第16條中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從中可見,對於專利申請獲批的職務發明,單位是“應當”給予發明人獎勵與報酬的,為了使發明人的獲取報酬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我國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7、78條中做出了諸如“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等可操作性較強的規定。

優先受讓權。單位專利權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的,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智慧財產權法實用專輯》,法制出版社,82頁。)

2、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專利申請權。

相較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用人單位的權利集中體現在其掌握了僱員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即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如單位申請且獲批,單位即成為專利權人,並可取得行使專利權的完整權能;但如單位放棄了專利申請權,那麼該發明創造也並不能當然地轉為非職務發明創造,而應作為社會公眾財富,為公眾所利用。即發明創造只要符合“職務”一詞的基本條件,單位就成為了權利的所有人,無論其是否行使專利申請權,原發明人或設計人都不得以非職務創造發明對該發明創造行使專利權。

(2)給予發明人獎勵或者報酬的義務

單位的此項義務與前文所述發明人獲取獎勵或報酬的權利內容基本一致。

用人單位在對於職務發明上面是享有一定的專利權的。但是用人單位進行發明之後需要給發明者一定的報酬和獎勵以此給予榮譽上的肯定且需要給予對方發明的署名權以此證明是由該發明者發明了相關專利,以此給予學術上的相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