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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著作權歸屬應該由誰獲得?

著作權 閱讀(1.91W)

一、委託著作權歸屬應該由誰獲得?

委託著作權歸屬應該由誰獲得?

1、受託人和委託人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

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託人的意願,另一方面是為了方便委託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其歸屬的僅限於著作財產權,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只能屬於受託人。

2、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這是因為受託人接受委託創作完成作品,是委託作品的作者。基於保護作者、鼓勵創作的立法目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應當被賦予受託人。當然,受託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委託作品提供給委託人使用。

委託人有權在約定的範圍內使用。如果沒有約定使用範圍,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現實中,有些藝術攝影企業為了壟斷顧客日後的加印照片生意,藉口對顧客的藝術照有著作權,拒絕履行上述義務,扣留照片的底片。對這種行為,顧客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2)受託人行使著作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妨礙委託人的正當使用。

比如受託人接受委託設計商標標識後,不論委託人是否將該商標註冊,都不得再以侵犯發表權為由阻止委託人在其商品、服務上使用該標識,也不得許可委託人的競爭對手使用該標識。

二、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的確定是怎麼樣的?

(一)一般情況

合作作品是由兩個人以上合作創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創作是一種智力活動,僅僅是出資,不能成為作者。這是合作作品與委託作品的重要區別。

(二)共有人死亡時,著作權的歸屬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三)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合作作品分為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權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如甲乙合作寫一本法學著作,分為總論和分論,兩部分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就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綜合上面所說的,委託著作權就是屬於委託人向作者支付報酬,作者會按委託人的意思創作作品,對於此作品一般歸屬權都會由雙方來進行協商確定,沒有約定的由受託人獲得此作品的所有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