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把書本內容做成視訊算侵權嗎?

著作權 閱讀(2.03W)
把書本內容做成視訊算侵權嗎?
律師解析:把書本內容做成視訊屬於侵權行為。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經作品權利人同意的傳播行為都屬於侵權。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播放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製作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