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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權行政複議材料需要準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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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對一個產品進行了外觀設計,為防止他人惡意竊取並進行非法的營利活動,就可以到專利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但是在申請的過程中與該專利局發生了糾紛,申請人覺得專利局沒有合法合理的受理自己的申請,就可以提起專利行政複議。那麼外觀設計專利權行政複議材料需要什麼呢?

外觀設計專利權行政複議材料需要準備什麼?

一、外觀設計專利權行政複議材料

關於第一類專利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時應當符合正當申請人、複議事項範圍、複議期限以及複議請求和證據等條件。具體講,包括:

(1)申請人是認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影響其合法權益的人;

(2)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必要的證據;

(3)屬於申請複議的範圍,例如對於駁回決定則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4)在規定的申請複議期限內。

二、專利行政複議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現行調整專利行政複議的法律、法規,主要是《行政複議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行政複議規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行政複議規程》)。但如果說到與專利行政複議有關聯的法律、法規,則至少還有《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等。

《行政複議法》屬於法律,《行政複議規程》屬於部門規章,在兩者適用關係上,應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行政複議規程》第1條也明文規定其系根據《行政複議法》而制定。當然,在兩者並不牴觸的情況下,鑑於《行政複議規程》將《行政複議法》作了具體化,應優先考慮適用,此自不待言。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複議規程》僅適用於針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複議申請。針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複議申請,直接適用《行政複議法》的規定。

以上就是要公民或組織要提起行政複議的話,所需要外觀設計專利權行政複議材料。只有準備充分的材料和足夠的證據,才能更好的獲得行政複議機關的救濟,否則材料或者證據不足以支撐起整個案件事實的話,行政複議機關也是愛莫能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