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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可以進行專利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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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個可以進行專利轉讓

哪個可以進行專利轉讓?

1、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完成人的所在單位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單位有權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進行專利轉讓。

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完成人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權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申請權轉讓合同在內的技術合同。

3、合作開發合同的共同發明創造的單位或個人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但是,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4、委託開發合同的開發人或者依合同具有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

二、專利權的轉讓條件有哪些

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轉讓合同成立後,轉讓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無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則轉讓方不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如果轉讓合同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轉讓方有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應返還轉讓費。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複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轉讓合同成立後,由受讓方負責答辯,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