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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臨時保護期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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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臨時保護期是指授權文字公開後到專利被授權前這一段的臨時保護期。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後,可以得到與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相同的臨時保護。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檔案。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檔案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專利權的臨時保護期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