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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的證據型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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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所證明的問題看,專利侵權證據可分為如下幾類:

專利侵權的證據型別有哪些?

(一)權利證據

該類證據主要是用來證明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及專利權,包括:

1、原告主體資格證明:自然人的為身份證,企事業單位的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等。

2、專利權證書,證明專利權授權時的權屬狀況。

3、專利登記薄副本,專利登記薄副本在一定意義上講是比專利證書更為重要的證據,其不僅載明瞭專利證書記載的是專利授權時的權屬狀況,而且記載了專利在授權之後權屬狀況的變動情況,如專利權轉讓,專利被宣告無效等,這些內容在專利證書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卻會在專利登記薄副本上反映出來,因此專利登記薄副本比專利證書更好真實地反映專利的權屬狀況。

4、專利授權公告文字: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公告內容為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外觀設計公告的內容則是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

5、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有效。當然這一證據在提供了上述的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情況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為在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最底行會註明“該專利年費已繳納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實務中專利權人提供專利年費收據的證明目的在於說明專利已繳納年費,專利持續有效。但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專利的繳費實務中,即使專利已被宣告無效,或因沒繳納年費而導致專利權終止後,繳納專利費也是可以進行的,從而取得專利年費收據。因此僅僅通過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有效是不充分的。

6、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二)侵權證據

1、書證:(1)購物票據,即購買侵權產品是所給開局的發票或收據;(2)購買侵權產品的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專利權人通過市場調查,發現了侵權行為後,為了更好地證明侵權產品的來源及侵權產品的特徵,可申請公證機關對購買過程進行公證,由公證機關對此出具的公證書對侵權行為予以證明。

2、物證:專利權人從市場上購得的或者通過法院證據保全所獲得的侵權產品。從市場上購得的侵權產品最好由通過公證方式並由公證人員封存,並拍照;或者由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獲得侵權產品。

(三)損失證據

現在司法實務中,提供損失證據的案件較少,客觀原因是此類證據舉證難度較大,舉證成本較高,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據此,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證明損失:

1、財務審計報告:在原告主張以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作為賠償數額的依據時,可以提供自己單位產品獲利情況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或者被告製造的侵權產品的數量,兩者相乘之積就是原告的損失數額的依據;在原告主張以被告的獲利作為賠償的依據時,原告通常要申請法院保全被告的財務會計賬冊,或者根據售出產品的數量及價格,經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後,以審計結論確定被告的侵權獲利情況,從而明確被告賠償的依據。另外在賠償請求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證明被告侵權情節及專利產品市場價值的輔助證據,作為法院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的參照因素。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人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就成為經濟損失的證據。但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需要具備相應的備案手續以及專利許可使用費的付款和繳稅憑證。在實踐中,雖然具備上述手續,但被許可方實際並未生產專利產品,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此種情形下,是不作為賠償的參照依據的鵝,因為該約定的許可使用費已不能客觀反映專利的市場價值。

3、律師費票據:因侵權行為而聘請律師的費用應列為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費用。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審判的有關意見中,已經明確指出符合規定的律師費計入賠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