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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的權利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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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人的權利主要有哪些?

專利權人的權利主要有哪些

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那麼專利權人具體有哪些權利呢?

1、獨佔實施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而權利人可以獨佔地製造專利產品、可以獨佔地使用該專利技術/設計、可以獨佔地銷售專利產品。

2、轉讓權:權利人有權將自己所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但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需要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3、許可實施權:權利人可以授權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並收取一定費用。

4、標記權:可以在專利產品及其包裝上註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5、請求保護權:在受到專利侵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和專利管理部門請求停止侵權。

6、放棄權:可以書面宣告放棄自己的專利權。

7、質押權:可以將自己的專利權進行質押融資。法律依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

1、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專利權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專利制度的核心是保護專利權。為了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且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限屆滿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專利權人可以放棄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進行質押,專利權被侵害,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構處理,專利管理機構可以專利侵權人停止侵權,賠償專利權人經濟損失,如果對專利管理機構處理不服,應當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期滿沒有履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