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專利>

專利轉讓的形式是什麼 | 怎麼規定的

專利 閱讀(3.16W)

一、專利轉讓的形式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專利轉讓的形式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1、專利權的形式要求轉讓專利權,出讓人與受讓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登記和公告是對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強制規定。

2、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在登記和公告之前,既使雙方當事人已在轉讓合同上簽字、蓋章,轉讓專利權的行為也不能生效。

3、通常進行專利權的轉讓,是在當事人獲得了專利權之後進行的,其實也就是要變換實際的專利權人。除了要求當事人充分協商之後,還要簽訂一份書面的合同,避免日後產生糾紛,之後在共同去專利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二、專利轉讓的法律規定

《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專利法》規定專利轉讓權一經生效,受讓人取得專利權人地位,轉讓人喪失專利權人地位,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影響轉讓方在合同成立前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

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由專利權受讓方承擔。

另外,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前,轉讓方已實施專利的,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成立後,轉讓方應當停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