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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不通過可以一直申請嗎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1.41W)

不可以一直重複申請,可以等商標註冊被駁回後15日內再次提交複審申請。
申請商標註冊被商標局駁回或者部分駁回的理由主要包括商標具有不良社會影響、缺乏顯著性等絕對理由以及商標和在先申請或者註冊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相對理由。其中,由於在先商標而被駁回的相對理由最為常見。但是,商標申請被商標局予以駁回並不意味著該商標就一定被判了“死刑”。依據《商標法》規定,申請人如果不服該駁回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後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複審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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