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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合作侵權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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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合作侵權怎麼認定?

一、商標合作侵權怎麼認定?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實施的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並應當承擔相應行政和民事責任的行為。商標侵權行為損害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是由各個被告的共同過錯造成的,是被告集體行為所致。因此在訴訟中,他們應當列為共同被告,並作為共同被告參加共同訴訟。如果上述被告不在同一地點,任何一個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對這一商標侵權的共同訴訟有管轄權,也即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任何一個侵權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訴,在起訴狀中,原告可以以共同訴訟的訴因,將上述住所地不同的所有侵權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一個案件的訴訟。法院判決侵權賠償時,每一個被告首選的標準是以各自的侵權獲利作為承擔侵權賠償的依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l、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二、商標侵權基本分類

就主體來看,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有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這兩個基本分類。權利主體是商標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權利人通常又是商標權的原始主體,他們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並獲得核准註冊。利害關係人通常則是繼受主體,他們通過商標權的繼承、轉讓或者使用許可等方式取得商標權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權益。權利主體作為原告,應當有嚴格的條件,因為這不僅涉及到訴權的行使問題,還涉及到請求權的享有問題,也即商標權項下的權利(假如涉及到獲得侵權賠償等經濟利益時)由哪些主體來瓜分。其實權利和責任一樣,其享受或者承擔也應當有一定的順序。屬於第一順序的主體,他們對於權利有同等的分配機會和同一的分配順序。在他們沒有明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時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剝奪其權利。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最為常見的情況是幾個被告共同侵權。共同侵權的條件是,被告在主觀方面有共同過錯,共同過錯表現為被告之間有共同的意思聯絡,而排除某個被告的行為偶然與他人的行為發生競合。在後一種情況下;法院對被告在實體上要分清責任,程式上可以不要求被告參加共同訴訟。被告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被告因為消極地不作為而導致侵權的案例是很少見的。積極作為具體表現在被告之間在進行意思聯絡之後有明確的分工,包括委託設計、印製侵權商標標識、委託加工或者共同製造侵犯商標權商品的成品和半成品、以及負責商標侵權產品的監製、總經銷、包銷或者分銷、倉儲、運輸、隱匿、郵寄等職能。

商標合作侵權的認定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認定,商標侵權的訴訟中,可以分為權利主體還有責任主體,權利主體是商標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共同侵權的條件包括被告在主觀方面有共同過錯,共同過錯表現為被告之間有共同的意思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