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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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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一、著作權轉讓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著作權轉讓是適用於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佔有人,將其佔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物權取得制度。在現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社會,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交易規則,也是《民法典》中的一項重要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為善意

受讓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受讓人受讓時的主觀狀態是善意,即對無權處分不知情且無過失。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即受讓人須通過交換而實際佔有已取得的財產,為有償轉讓且價格合理。

(三)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不符合物權變動公示方法要求的,不發生善意取得效力。

三、著作權的轉讓規定內容是什麼?

1、著作權轉讓也可以是分地域的。

2、從不同國家的情況來看,著作權轉讓可以是永久的,即整個著作權保護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權保護期內若干年的。有期限轉讓與專有許可使用是有區別的。

3、著作財產權轉讓究竟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以及轉讓的地域範圍,應當依照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加以約定。如果著作財產權轉讓合同約定不明確,則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合理的推定。如果合同未明確約定權利,推定為未轉讓;如果合同未明確規定地域範圍的,則應當推定為僅在受讓人所在法域範圍內有效。

我國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著作權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進行轉讓的,並且轉讓需要符合相關的流程也需要攜帶相關充分的材料來進行申請辦理,這種行為是適用於善意取得的範圍內的,但是需要在雙方均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