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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型著作權必須登記嗎?

智慧財產權案例 閱讀(1.15W)

一、字型著作權必須登記嗎?

字型著作權必須登記嗎?

字型著作權必須登記,在登記完之後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著作權署名權應當是歸屬於創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一,創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三,由委託合同明確約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作者這一概念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作者不僅包括一切文學、藝術、音樂、戲劇或科學作品的創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或廣播組織;狹義的作者僅包括進行文學藝術、音樂或戲劇作品的創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為作者要由各國法律甚至國際公約來規定。另外,署名權與著作權主體也是兩上不同的概念,這是因為作者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包含有多種權利,其主體情況複雜,作者僅是著作權基本主體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權主體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署名權可以獨立於著作權其他權利而成為作者單獨享有,故署名權主體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

署名權的客體,主要有“作品說”與“人格利益說”兩種。同意“人格利益說”。因為按照通說,人格權所要維護的是某種人格利益,署名權雖然屬於民法上的人格權而不屬於身份權,其理所當然應以某種利益為客體。這種客體是什麼呢?應是“作者與作品的聯絡”,具體地講就是作者對自我身份的公開進行控制。這體現了作者對其身份是隱瞞還是公開以及隱瞞或公開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隱私利益。

二、著作權署名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

因為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係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決定公開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為公眾所知的名字:決定不公開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並不是作者放棄署名權或沒有署名權,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權的一種方式,或者說是作者對署名權的一種處分行為。

2、署名方式決定權

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眾;署其他為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

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作者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就一般情況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為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著作權侵權行為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一旦存在著作權方面的一些問題的話是可以尋求法院的幫助的,前提必須是這樣的,一種著作權是經過登記,可以確定當事人擁有著作權的,其次就是必須要有著作權侵權行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