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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商標著作權區別聯絡有什麼?

智慧財產權案例 閱讀(1.77W)

一、專利商標著作權區別聯絡有什麼?

專利商標著作權區別聯絡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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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者都屬於狹義智慧財產權的範疇,即都屬於傳統意義上的智慧財產權。

2 三者的性質相同,即都具有權利本體的私權性和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的性質。

3都具有智慧財產權的獨佔性特徵,即智慧財產權為權利人所獨佔,權利人壟斷這種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未經權利人允許,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

4 都具有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特徵,即三者的權利效力並不是無限,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

5 都具有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特徵,即三者權利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有限期限,其權利就自行消失,相關智慧財產權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

商標、專利、版權都屬於智慧財產權,是屬於無形資產的範疇的。商標是一個企業的標識,是一個產品的標識,就像一個人的名字和長相,是獨特的,專利是對一種新型技術方案的發明進行保護的,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三種。著作權是對一個人的獨創性的設計進行保護的,著作權分為美術作品、文章等的著作權和軟體計算機著作權。

二、軟體著作權有什麼限制?

對於著作權人的權利,法律上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權人的區域性利益與社會的整體利益。對軟體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

1、時間限制: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軟體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保護期為25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機關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因繼承或單位分立、合併等法律行為使著作權人主體發生合法變更時,不改變相應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因依法簽訂使用權或使用權許可合同而轉讓有關權利時,轉讓活動的發生不改變有關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當擁有軟體著作權的單位終止或擁有軟體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時,除開發者身份權外,有關軟體的其他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2、在保護期內,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體進行少量複製,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

3、軟體著作權人不得損害公眾利益,違反其他法律

4、軟體複製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經該軟體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內,製作備份複製品,進行必要的修改等。

專利,商標和著作權都屬於智慧財產權,軟體的著作權受時間的限制,軟體首次發表之後的25年內受法律保護,在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申請續展,續展期是25年,軟體著作權人享受著作權時,不能損害公眾利益,不能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