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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商標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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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材料商標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工程材料商標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均屬於假冒商標行為。具體來說,假冒註冊商標行為包括以下四種行為:

①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②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③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④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但是僅僅將上述第①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對其他三類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不能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而只能以商標違法行為處理。對使用類似或近似他人註冊商標的,同樣會涉嫌刑事犯罪。

二、工程材料商標侵權的處罰是怎樣的?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假冒商標罪要件組成有哪些?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和單位,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所以在工程材料中遇到了商標侵權的行為,可以及時進行投訴或者是向法院發起起訴。只要是沒有經過商標原註冊人的許可就擅自將該商標進行使用,或者是該商標用到了其他不同的產品上,或者是相似的產品上都是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要承擔侵權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