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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一般違法處理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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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一般違法處理規定是什麼

商標一般違法處理規定是什麼

法律對商標使用中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

1、必須註冊而未註冊在市場銷售的,應當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相應的罰款;

2、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可以予以通報,並處相應罰款;

3、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處以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未註冊商標涉嫌侵權嗎

使用沒註冊過的商標也有可能會構成侵權,如果未經允許使用他人的未註冊商標,搶先註冊成功後,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被原該商標的所有人發現,並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商標無效”之訴,那麼圍繞該商標是否侵權,就要有漫長時間的官司可打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法實施細則》關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認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所指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以商標不管是註冊還是未註冊在使用的時候,都需要符合相關的規定使用,如果違法使用商標的話,都會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話,還會追究刑事責任,只有註冊過的商標才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