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著作權侵權賠償需要什麼證據?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人應負擔的賠償時的證據,包括以下方面:
1、原告的實際損失證據。比如,被告侵權使原告利潤減少的數額;原告合理的許可使用費;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等。
2、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證據。比如,被告的版權費,被告的財務報表等反映營業利潤等狀況等。
3、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的證據。主要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及其他調查取證費,交通食宿費,訴訟材料印刷、郵寄費等。
4、其他證據。通常情況下,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的證據較難取得。在此情況下,法院酌定賠償金額時會參考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權利人的知名度,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方式、時間、範圍、後果等因素。
二、哪些行為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著作權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認定需要按照相關的證據認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包括剽竊他人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