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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判決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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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侵犯商業祕密最新判決標準是什麼?

侵犯商業祕密判決標準是什麼?

侵犯商業祕密最新判決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罪論處。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商業祕密損失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1)以商業祕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商業祕密一旦被洩露,權利人的損失往往是無法彌補的。在刑事審判中普遍認為這種損失應當指實際損失,而實際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和權利人必然失去的現實利益。而且侵犯商業祕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不能僅僅以數額為標準,應當在重點考慮研製開發成本、利用週期、成熟程度、市場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如競爭優勢地位的喪失、商業信譽的下降等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失。

這種損失的計算以侵權人未再向他人洩露為前提。對於將商業祕密出賣給他人的,以其出賣收入加上買受人使用後的獲利額為損失額;使用商業祕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其獲得的利潤為損失額。在計算侵權人所獲得的利潤時,不能簡單地以銷售額為獲利額,也不能以已生產的產品總價款乘以平均利潤率為獲利額。一般情況下,以銷售額乘以平均利潤率為獲利額較為妥當。

(3)以不低於商業祕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作為損失。

商業祕密是無形財產,其與有形財產有重大區別。侵權人使用商業祕密的同時,並沒有排斥合法權利人的使用。況且,大多數情況下,侵權人實施盜竊等不法行為取得商業祕密後,不久就被發現、制止,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遠遠小於商業祕密自身的價值。

對於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最新判決處理情況,是需要結合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不同的犯罪事實後果所認定的判決情況是不同的。另外對於商業祕密罪的定罪處理,首先要對商業祕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