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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行政人員掌握的技術祕密

商業祕密 閱讀(1.56W)

技術祕密就是在生產實踐中,憑藉一定的經驗或技能所產生,能夠給單位或者組織帶來收益,並且相關權利人對其已採取了保密措施,不被公眾所知道的技術資訊。一般而言單位或組織的高層行政人員掌握著自己單位或組織的技術祕密的相關資訊,其自身有對技術祕密保護其不外洩的義務與責任。

高層行政人員掌握的技術祕密

技術祕密有一個致命缺陷,那就是因其未公開,並不像專利那樣被公眾知道,其本身是不受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一旦洩露,被其他人申請了專利,那麼其擁有者對技術祕密的事實專有權將喪失,並且技術祕密的權利人還無法阻止他人先申請專利,這是一個風險。

上面說到技術祕密不像專利那樣具有公開性,其實它還與專利在保護期限上、涉及的技術範圍上以及法律地位上都有區別。專利的保護期一般是十到二十年,而技術祕密只要不被洩露,就可以長期擁有。技術祕密可以是書面表達得出來的,也可以是無法表達的,專利就只是可以用書面表達的。而在法律地位上,技術祕密的法律地位因其本身的特性,使得其法律地位較受到專利法保護的專利就弱了許多。

技術祕密具有祕密性,是不對外公開的,還具有實用性,價值性,保密性等特點。下面我們從四方面來闡述一下技術祕密的特性.

首先是祕密性,技術祕密在名稱上就有“祕密”,顧名思義,它只是極少數人知道的存在,並不是公開的。一個單位或者組織的技術祕密,也就只有其權利人、具有保密義務的相關人員如組織的高層行政人員。其他人想要獲取技術祕密,就必須要花點時間去探究或者花費金錢去且需要徵得所有權利人的同意才可。

其次是實用性,技術祕密具有實用性,主要是為技術祕密的所有者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是可以應用到生活中去的,提高我們的生活質量,沒有實用性的技術是不能成為技術祕密。

再者是價值性,技術祕密具有的價值性主要是體現在對其的使用,能夠給其擁有者帶來不管是現實的還是潛在的競爭優勢,技術祕密可以現在就已經被擁有者使用,也可以在將來再使用,這是其價值性的體現。

最後是保密性,技術祕密具有的保密性體現在其合法擁有者需要針對保護技術祕密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其不外傳,即不公諸於世,否則其本身就沒有了存在的價值,實踐中主要是單位、組織自身對擁有的技術祕密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一般來講,專利是不能稱之為技術祕密的,因專利都是已經被公開了的,但有一種專利要除外,那就是保密專利。技術祕密在實際中也有人稱之為專有技術,它是單位或組織的商業祕密中的關於技術方面的資訊。許多單位或組織採取專利加技術祕密的方式對自身的發明創造進行保護,即將可以公開的技術申請專利,將不宜公開的技術以技術祕密的方式保留。這樣的情況下,其他單位或者組織可以根據公開的專利生產產品,但是在不知道技術祕密的情況下是不能產出同等、優質的產品,這就是專利加技術祕密雙重保護的好處,能夠有效地保護技術祕密不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