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商業祕密>

哪些屬於商業祕密行為2021

商業祕密 閱讀(1.58W)

一、哪些屬於商業祕密行為

哪些屬於商業祕密行為2021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所謂盜竊商業祕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祕密,通常指行為人向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祕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是指行為人採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祕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是指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祕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

所謂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祕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祕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為人,如果將該祕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裡獲悉了商業祕密而將祕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合法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祕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裡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

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行為人知悉其為他人的商業祕密,並明知或應知系侵犯商業祕密的情形,依然獲取、使用、披露該祕密,所以法律將這種行為也作為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來對待。

二、不屬於商業祕密的資訊包括哪些

不能或者不宜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是:

1、專利。

商業祕密要求不為公眾所知悉,專利授權的前提是公開,只有公開專利的技術方案才能得到保護。既然所有的專利(國防專利除外)的技術方案都是公開的,那麼專利就不可能成為商業祕密,或者說專利和商業祕密是死敵。

2、能被反向工程破譯的產品。

產品研發出來之後是要推向市場的,只有推向市場才能獲得盈利。推向市場之後,即使進行了保密,如果產品的技術方案能夠通過反向工程被破譯,他人這樣獲得商業祕密的方式也是不違法的。

對於能夠被反向工程破譯的產品,企業最好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進行保護。

3、行業內通識的商業資訊或者商業技巧。

對於行業內通識的商業資訊和商業技巧,也許企業獲得這些資訊和技巧也花費了許多精力、財力和時間成本,但是這些資訊和技巧應該也為行業內大多數人知道,不能得到保護,所以沒有必要作為商業祕密,比如一些沒有特點的客戶名單等等。

4、通過違法手段取得的商業資訊。

從商業祕密的定義上看,只有當事人自己知曉內容,所以案件是否涉及商業祕密也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不公開質證的情況包括涉及國家祕密的,當然沒有當事人申請法院也要依職權決定不公開質證。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