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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期要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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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期要怎麼算
律師解析:商標異議期即為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的期間3個月。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不予註冊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由商標局對該異議進行核准是否發放商標註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檔案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