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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訴訟範圍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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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訴訟範圍包括什麼?

商標訴訟範圍包括什麼?

商標的訴訟案件的範圍具體如下:

a、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製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b、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註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c、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

d、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8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e、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f、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燬的;

g、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

需要注意的是,商標評審案件不屬行政訴訟案件範圍。

二、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誰?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經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行的行政機關。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對商標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確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而不同源於原告提起訴訟。只有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被告才享有訴訟中的權利和承擔訴訟中的義務。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的範圍是特定的,僅限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時,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複議後,如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那麼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原處罰決定,根據法律規定,作出原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被告;

如果改變原處罰決定,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複議決定,這時,作出複議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用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時,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在一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單個行政機關作出的,但並不排除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可能性。由行政機關委託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行政機關是被告。工商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根據商標法規定,工商所不應該以自己名義對商標違法案件進行處理,但它可對商案件進行調查,執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被處罰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派出工商所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

綜上,商標是在市場上用來識別商品的重要標識,也是擁有者的一項無形的財產,現實中侵害商標權利的形式非常多,如果商標的擁有者發現有其他人或者組織機構侵害了自己在商標上的利益,就完全可以去法院提出訴訟並要求賠償和懲治違法者。

商標的訴訟案件是我國的常見的民事訴訟的案件型別之一,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標訴訟中一定要注意管轄的法院等,以免遇到不必要的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