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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國商標註冊申請的代理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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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國商標註冊申請的代理是怎樣規定的
律師解析:外國商標註冊申請的代理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商標代理處組織進行代理。
該代理機構僅代理商標註冊的申請、續展、轉讓、變更註冊人的名義或地址、使用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註冊商標爭議的解決以及其他獲得和維護商標專用權的有關事項。
法律依據: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代理辦法》第一條
本會商標代理處根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委託,代理商標註冊的申請、續展、轉讓、變更註冊人的名義或地址、使用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註冊商標爭議的解決以及其他獲得和維護商標專用權的有關事項。
第二條
所需檔案:
1.申請商標註冊,每一個商標在每一類上的申請提交委託書正副本各一份,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商標圖樣十五張。商標圖樣的長和寬均不得超過十釐米。如是彩色商標還應交黑白墨稿二張。正楷字商標可免交圖樣。
人用的化學藥品、新藥成藥、中藥成藥和藥酒的商標註冊,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交本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相應部門批准生產的證明檔案正副本各一份。
5.申請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提交備案格式正副本各一份以及合同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