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徵地時不是違章建築強拆犯法嗎?
徵地時不是違章建築強拆一般是違法的,除非被拆遷戶不配合拆遷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二、違章建築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建設規劃工程許可證,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規劃使用性質建設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築。
三、徵地強拆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事實上,即使認定成違章建築,城鄉規劃局也不會直接進行強拆,在城鄉規劃局實施強拆措施之前,都是先責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拆除,如果沒有這一措施,城鄉規劃局直接採取了強拆措施,也是犯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