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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禁養區的養殖場強制拆遷 | 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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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禁養區的養殖場強制拆遷,合法嗎?

對禁養區的養殖場強制拆遷,合法嗎?

強拆禁養區內的養殖場不合法。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禁養區內的養殖場未進行拆遷補償的,是禁止強制拆遷的,但如果已經進行補償,而拒絕搬遷的除外。

二、關於禁養區的養殖場強制拆遷的補償條例有哪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三、養殖場退出拆遷該怎麼補償

關於拆除範圍,實際情況的確已經不僅侷限於禁養限養區內的養豬場、養雞場們了,各地區被要求退出的養殖場大體有三種情況:

一是禁養限養區內養殖場、養殖戶;

二是主要河流流域限制範圍內的養殖場戶;

三是手續不合格的,包括無照經營、異地經營、超範圍經營、動物防疫檢疫不合格的、環保排放不達標的養殖場、養殖戶等。

關於拆除公告,這個肯定是應該有的,這是拆除和補償的依據。

關於資金補償,補償普遍是養殖場騰退的最基本原則,但各地標準不一,一般是根據各地方經濟情況而定,不過大體都包括三個方面的補償:

第一畜禽清退補償,一般情況下參考動物強制撲殺補償標準;

第二地上物騰退補償補助。這一項由專業評估機構對養殖場地上物面積、房屋、相關設施等進行評估後給出;

第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助,這是一次性的。

但是在拆遷的時候,不能使用暴力對其進行拆遷,同時不能以威脅斷水斷電或者是斷熱等手段,脅迫被徵收人搬遷,建設單位也不能參與搬遷的活動。在補償方面如果有地上騰出物的補償,要有專業的機構去評估之後才能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