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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是合法還是違法 | 怎麼做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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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拆遷是合法還是違法?怎麼做才是合法的?

強制拆遷是合法還是違法?怎麼做才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強制拆遷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實體條件: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之一必須是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如果不存在補償決定,僅僅存在補償協議,那麼房屋徵收部門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不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手段。因此,強制拆遷的實體條件是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在依法做出補償決定,並且已經按照補償決定的內容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後,如果被徵收人依然不履行補償決定拒不搬遷的,則有關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拆遷。

2、程式條件: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另一個前提條件是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因此,申請強制拆遷應當在被徵收人可以申請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後。

二、強制拆遷的法律程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