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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收補償標準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確定,包括:
(1)土地補償費:被徵收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
(2)安置補償費:需安置的人數×前3年平均產值的4-6倍;
(3)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5)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用之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產值的30倍。
您可以根據你們情況計算一下。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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