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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產,是有福利性質在裡面,享有的人員必須是拆遷那一片的常駐居民,為了防止這種福利流向社會,所以,規定持有安置房五年後,再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及其他稅費,才能給你辦理正規的房產證,此時你才可以按照商品房去交易買賣。只有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有5年才能辦證的約定,普通拆遷安置房沒有限制。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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