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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糾紛談判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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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糾紛談判怎麼處理?

一、拆遷糾紛談判怎麼處理?

需要雙方協商處理或起訴至法院。遇到這類糾紛,家屬間可以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再到法院起訴。有安置房分割協議的,法院會以協議為基礎,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做出判決。對安置房的分割比例事先沒有做約定的,法院會依據拆遷時的補償人數和補償方式,結合被安置人的現實居住情況等對安置房進行分割。

二、拆遷糾紛起訴的流程是什麼?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

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如果在拆遷的過程中就各項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去處理,協商一致之後需要簽署一份協議書,避免後續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如果協商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再選擇到法院起訴的方式去處理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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