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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款獨生子女能享受雙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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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款獨生子女能享受雙份嗎?

一、徵地補償款獨生子女能享受雙份嗎

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徵收,獨生子女得到的補償費,不會是雙份的,而是有政府制訂的規定來進行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二、徵收土地補償的原則有哪些

徵用土地進行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三種,分別為:

1、完全補償原則。

該原則基於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的觀念,認為損失補償的目的在於實現平等,所以應當給予完全的補償,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2、不完全補償原則。

該原則強制所有權的社會義務性。認為財產權因負有社會義務而不具有絕對性,可以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所以對於徵收土地給予合理的補償。

3、相當補償原則。

該原則認為由於特別犧牲的標準是相對的、活動的,因此對於土地徵收補償應分情況而採用完全補償原則或不完全補償原則。在多數場合下,本著憲法對財產權和平等原則的保障,就特別財產的徵收侵害,應給予完全補償,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准許給予不完全補償。比如對於特定財產所給予的一般性限制,由於該限制財產權的內容在法律的許可權之內,因此要求權利人接受低於客觀價值的補償,並沒有違反平等原則。

綜合上面所說的,徵地補償款是由徵地方來進行支付,但對於會補償多少要看當地政府所出的政策,而對於獨生子女一般情況是沒有任何優待,只要所給予的補償不低於當地的生活水平質量,那麼所支付的補償款就不會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