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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了 | 徵地補償款也“死亡”了嗎?

拆遷安置 閱讀(1.57W)

國家在進行土地徵收時需要對被徵收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徵收,經濟補償的物件是村集體的村民,在我國土地徵收補償是很複雜的,那麼徵地補償規定死亡人有徵地補償嗎?今天愛土拆遷律師團就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老人去世了,徵地補償款也“死亡”了嗎?

徵地時,老人去世了,補償款也要隨之“死亡”?

聶老先生是廣西玉林某村村民,2015年5月村裡面因為高速公路佔地對村裡面的土地進行了大幅的徵收。2015年12月政府釋出了徵收公告,聶老先生也屬於被安置人員。

但是由於徵地補償價款一直未達成協議,一直拖到至2018年5月補償款才發放,而此時聶老先生已於2017年10月去世了。村民會議經討論確定了補償款分配方案,決定按重新登記在冊的村民發放徵地補償款。就這樣,根據村集體的規定,聶老先生的份額也隨之“死亡”了。

死亡人員究竟能不能獲得徵地補償款呢?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因此,在承包土地被徵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所得款項的性質,如果屬於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享有的關於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徵收、佔用後所應獲得相應補償所產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繼承人有權依照《民法典》和土地承包法而享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這說明安置補助費是以徵地前的在冊人口數為基礎進行計算的。

所以涉及死亡人員安置補助費的處理應注意區分不同情況:

在徵地前死亡的人員在實際上已不再佔有耕地,從而不能作為安置物件,不能分得徵地安置補償款,也不會發生繼承的問題;在徵地後死亡的人員,應當將其計算在徵地安置款的安置範圍內,應當享有分得安置補償款的權利,其所應得的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針對死亡人員能否獲得徵地款這個問題,應該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徵地後死亡的人員,應當將其計算在徵地安置款的安置範圍內,應當享有分得安置補償款的權利,其所應得的收益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

村民會的做法不合法,村民會議確定的分配方案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雖然我們國家實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徵地補償款如何分配自主權由村集體組織,村民可以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等方式來自己決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所以,聶老先生享有分得安置補償款的權利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中取消聶老先生的資格,這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村民自治並不是法外之地,如果村民會議確定的徵地補償款分配方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