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徵地拆遷安置地方改變怎麼辦?
徵地拆遷安置地方改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徵地拆遷安置糾紛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徵地拆遷安置糾紛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複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四、徵地拆遷安置糾紛的行政複議流程有哪些?
1、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
2、複議機關受理申請後,在七天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影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
4、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
5、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對於一些特殊原因要改變安置地方的話,徵地主管部門需要和被拆遷戶進行協商,雖然行政拆遷是強制性的,但是行政拆遷過程中被拆遷戶的各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沒有經過被拆遷戶同意就擅自改變安置方案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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